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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对于一系列“裸官”事件和中央到各地出台关于制约“裸官”的规定在网络上议论的沸沸扬扬。 “裸官”事件在近几年渐渐演绎成中国腐败现象中的一个新“亮点”, 人们对于“裸官”现象的关注和探究源于对腐败现象的深恶痛绝。
2009年11月深圳市出台了《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》和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》,以规范对各级领导干部用权、用钱、用人的监督为重点,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、权钱交易的制度漏洞;紧接着,中央又出台了《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(境)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》和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》两个规定;全国各地也掀起了类似的“规定热”。此举,诚然所指“裸官”。随之,有叫好者竖指美赞,窃以为一些《规定》的出台和配套的“裸产”制度就遏制了“裸官”现象;当然,也有一些反对者“蛋挑骨”式地左右责疑。
对于政府出台的这些规定和举措,理性与客观地理解,这是正面为打击和减少腐败现象而作出的一种努力的行为。奈何笔者天性多疑且愚钝,既不想盲从一片大好的叫喊声中,亦不想盲从为反对而反对的诉责声里。于是,便有了愚蠢的念头和想法诉之于文字。
为反对而持反对意见的声音以及文字,带有太多的“凡是主义”之嫌,在此无能力亦无闲情加以推敲考究。读罢人民网《“裸官”不得担任正职,收紧贪官外逃的“关口”》、《法制日报》里的《“惩治裸官”还要看“裸产”》、《人民日报》中两项限制"裸官"法规制度出台 防腐篱笆越扎越紧”诸文,了解到这些主流文章的观点也莫过于《规定》出台、配合“裸产”制度和其他相关举措就有效地起到惩治“裸官”的作用,也有一些文章提升到完善监督体制的层面,皆大欢喜,大有紧刹“裸官”之风、堵住了腐败的根源之快感。读毕,笔者不可不谓感触良多!
所谓“裸官”,其大意为:配偶及儿女或其他至亲都移民国外,只剩自己一人在国内担任公职的官员。
“裸官”因为“裸”了,贪污腐败起来确实少却反顾之忧,然而,未经实践证明或是事实作为依据,先以“有罪推定论”去判断“裸官”的身份,既是人与人之间信任危机闪烁的讯号,更是国家用人机制存在明显缺陷的表现。一些《规定》里条文写明“裸官”不能任党政正职或重要部门一把手,此一貌似规范行为的举措更是让人啼笑皆非!一大批坐拥权力然而不是“裸官”的三把手、四把手甚至六七把手就不会贪污腐败么?又到完善监督体制,让官员“裸产”甚至所有的制度“裸行”一说。此说,细思起,不也应了“说来容易做来难”之验?官员财产的申报制度、权力行使的公开力、各种规章制度的“裸行”等,此一切,说到底终归得靠人来执行,执行的效果又得靠各类监督来保证。纵观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形式: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、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、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、社会组织的监督、社会舆论的监督、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等六种。以我国目前现状,六种监督形式能否起到真正监督的作用否?换个说法,这六种监督形式真正有独立而不受其他权力干扰的监督权吗?大凡贪官出事,介入的都是制度内党政纪检、监察的监督形式;社会舆论的监督又大都为事后一些媒体极尽妙笔之能进行颂歌之作,代表的并非人民的喉舌;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形同虚设。
在权力“金字塔”体制下,居塔尖的最高者就失去了监督,以权力来监督权力,也只起到大小之分,并不能真正地将监督落到实处。那么,惟有转化监督的形式,如从权力监督权力转为权利监督权力,真正地赋权给社会舆论和广大的人民群众;再者,国家还得确保投诉举报腐败现象渠道的畅通,有效降低举报腐败行为的成本、保障举报人的安全。要不,像河北唐老兄为举报其局长贪污腐败含枉受屈15年还落得个终身残废的下场,这样的举报成本谁受得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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